刑法錯誤論
構成要件錯誤
(一)客體錯誤:
即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的同一性有所誤認,與主觀上所認識之行為客體
與客觀上所發生的實際事實不一致之情形,若客觀上所侵害之行為客體與主
觀上所認識的行為客體法益相當的話而稱之為「等價客體錯誤」通說採
「法定符合說」即行為人不得因行為客體之同一性有所誤認而阻卻構成要件故意
,應成立即遂犯。 若行為客體客體所保護的法益不相當稱 「不等價客體錯誤」
通說採「具體符合說」 即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之事實,與客觀實際所發生的
事實必須一致,若非一致,而原本所認識之事實成立未遂,而客觀上實際所發生
之事實成立過失。
(二)打擊錯誤:
此類的錯誤在於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並沒有發生誤認之情形,但因犯罪
實行上的錯誤,致行為人主觀所欲侵害之行為客體,與客觀上所發生之事不一致
而此類的錯誤情形,學說上採「具體符合說」即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之事實,與
客觀實際所發生的事實必須一致,若非一致,而原本所認識之事實成立未遂,而
客觀上實際所發生之事實成立過失。
(三)因果歷程錯誤:
即行為人主觀上所預見之因果關係與客觀上所發生之因果關係,不一致時
稱之為因果歷程錯誤,而實務上採取「概括故意說」意即相前後二行為合併觀察,
視為一個整體行為,據此,為後行為時仍為前行為故意所涵蓋,而這兩部分行為
的動作應評價為出去單一概括之行為,成立一個故意即遂犯。
阻卻違法錯誤
(一)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行為人主觀上雖有阻卻違法情狀之認識,但客觀上並無任何不法之情狀,而
阻卻違法之成立,必須兼備主觀與客觀要件,而此類情形欠缺客觀之要件,此類
情形稱之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想防衛)而在此類錯誤情形的處理方法通說是採
「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此說認為,此種錯誤並不是並非構成要件錯誤,或是
違法性錯誤,而是一種獨立錯誤之類姓,應類推適用構成要件錯誤,並在罪責性
方面,減免故意罪責而成立過失。
(二)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即客觀上雖有阻卻違法事由,但行為人主觀上對於該事由並無認識,也並無
防衛或避難之意思,而這類情形在學理上稱之「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而此類錯
誤情形的處理方放,通說採「即遂說」基於阻卻違法成立必須具備主客觀之要件,
而此類情形欠缺主觀要件,因此行為人應就構成要件該當行為,負完全既遂之責任。
違法性錯誤
(一)禁止錯誤:
即行為人主觀上認為誤認該行為合法,但客觀上卻是遭受法律處罰之行為
而通說認為此類之錯誤欠缺不法意識,而欠缺不法意識並不能阻卻構成要件故
意,而會在罪責性上,並援引刑法第16條減輕罪責。
(二)間接禁止錯誤:
即行為人對於禁止之規範有所認識,但因誤認其行為符合阻卻違法事由,
主觀上誤認符合之界線,而客觀上並無符合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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