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

目前犯罪處理以「加害者」為主體,被害者往往被忽略。但人類歷史早期有所謂的
「被害者司法體系」(Victim Justice System) 。請敘述其意義。而當代社會由於被害者逐漸增多,近年來乃有「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之提倡。亦請說明其只要內涵


被害者司法體系之內涵:

在早期的人類社會中,並無警察、司法機關、矯治機構,以被害者或其親族自行處理所謂「犯罪問題」,以被害者為主的社會,稱之為被害者司法體系,以補償被害者而達到報應的目的。

修復式正義之內涵:

修復式正義是一種讓雙方各自利害關係人可以向彼此說明所受到傷害,而具有創傷治療的效果,而這種修復式司法架構的價值,在處理這種彼此關係的傷害修復,有別於以法律的觀點,而著重在加害人的罪惡忽略被害人所受的傷害。從而修復式司法的特徵要點為以下:

1以「衝突」的觀點取代「法律」的觀點看待犯罪行為:以雙方當事人衝突 關係看待
犯罪行為係並非以法律觀點看待看待犯罪行為。

2著重於雙方當事人的修復關係:著重於雙方當事人彼此,修復過程中的互動關係、當事人關係回復,別於法律觀點著重於加害人的罪刑。

3修復場所地點為社區: 修復場所最基本的機制為社區,並且透過在地社區居民
給於雙方當事人實質上的支持,讓修復式司法更有實質上的意義。

4修復式正義主張藉著發現問題,互相溝通,治療創傷,增進社會革新:雙方當事人
經修復促進者在會議上的引導,讓雙方當事人敞開彼此的心房、互相 溝 通、發現問題、治療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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